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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生必修环节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15〕61号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 发布时间:2015-06-16   1178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教育质量,促进博士生培养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有机结合,增强博士生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责任感,提升博士生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浙大发研〔2014〕31号),结合博士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学校将社会实践列入博士生培养的必修环节,所有学术学位博士生(除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外),均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以后(含)的所有学术学位博士生。


二、实践形式

博士生必修环节社会实践形式包括在社会实践基地进行的社会实践和经研究生院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认定并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社会实践。


三、实践内容

1.挂职锻炼。到地方政府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加强工作实践。

2.志愿服务。向社会提供无偿援助,主要包括支教、社区服务、助老助残等各种志愿活动。

3.科技服务。通过开展人员培训、科技咨询、联合攻关等方式,帮助解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社会调研。围绕特定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运用专业知识以及分析方法,形成专业、详实的调查研究报告。

5. 其他各类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


四、组织体系

1. 博士生社会实践坚持“以基地为主,多种实践形式并行”的原则,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协同各学院(系)共同实施。

2. 各学院(系)成立博士生必修环节社会实践工作小组,由本学院(系)党、政领导共同担任组长,负责本学院(系)博士生社会实践的组织实施、专业型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3. 各学院(系)应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博士生必修环节社会实践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五、基地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地方、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保证社会实践持续、有序地开展,各有关部门、各学院(系)要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1. 综合型基地: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在省内外组织建立,岗位需求面向多个专业。

2. 专业型基地:各学院(系)根据自身的学科特点,在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建立具有实践岗位专业需求相对集中的实践基地,其岗位需求统一纳入学校博士生社会实践管理体系。


六、具体安排

1. 博士生在社会实践基地参加社会实践的,由学校商基地统一安排交通、食宿并购买实践期间的意外保险;参加经研究生院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认定的其他形式社会实践,交通、食宿、保险等由博士生个人或商相关实践单位解决。

2. 普通博士生社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结束后的暑期进行;直读博士生和硕博连读生社会实践一般安排在进入博士阶段的第二学年结束后的暑期进行。原则上参加社会实践时间为4―6周,可集中安排,也可分两次进行。

3. 学校根据参加社会实践的博士生人数及基地建设运作情况,划拨博士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费等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支持博士生社会实践工作。

4. 为了更好地指导博士生参加社会实践,加强与社会实践基地的联系,每个社会实践基地可配备两名指导老师,其中学校派出1名,基地派出1名。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赴社会实践基地博士生的上岗培训、开题报告、日常联络、中期检查、考核评比、团队总结等工作。学校给予指导老师一定的工作津贴。


七、考核要求

1. 博士生社会实践作为学术学位博士生培养的必修环节,考核方式为考查,成绩记为“通过”或“不通过”。

2. 在社会实践基地参加社会实践的,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参加上岗培训,撰写开题报告或工作计划;参加其他形式社会实践的,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实践计划及目标,交所在学院(系)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实践结束时,博士生应认真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并撰写个人实践总结。

3.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各学院(系)根据博士生的实践表现、工作态度和任务完成情况、产生的效益及个人实践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核。

4.社会实践考核“不通过”的博士生,需重新申请社会实践,否则不能如期毕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为不通过:

(1)未经批准,在社会实践中擅自离岗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的;

(2)未完成社会实践预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考核材料的;

(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实践时间不足规定时间的;

(6)其他不符合社会实践要求的。


八、奖励

1.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博士生,经所在学院(系)推荐,可以申请参评“浙江大学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特别优秀的可申请参评“浙江大学研究生求是实践之星”,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审核和组织评选。

2.在社会实践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学院(系),可以申请参评“浙江大学博士生社会实践组织奖”,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审核和组织评选。


九、免修

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系)核实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符合以下免修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修:

1. 有1年(含)以上工龄的博士生和在职博士生;

2. 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曾参加为期4周(含)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考核合格的;

3. 在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赴国(境)外交流学习3个月(含)以上的;

4. 在校期间按有关规定申请创业的;

5. 经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认定,各学院(系)博士生必修环节社会实践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其它情况。


十、其他

1.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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